《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
行政许可程序:由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人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