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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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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

办理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电影发行单位的章程;
  4、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资料;
  5、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6、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办事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由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人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91-87118146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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