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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由中国合作者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的,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省文化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中外合作音像分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变更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在30日内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