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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立项审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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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立项审批(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5.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6.文化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办事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由中国合作者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的,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省文化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中外合作音像分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变更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在30日内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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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91-8711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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