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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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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

办理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看原件留复印件);
  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8、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办事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由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申请人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91-87118146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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