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许可程序:由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申请人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