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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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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项目类别

其他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第338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l: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  申请书。  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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