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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②《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
| 办理条件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一)申请书 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3、(三)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四)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5、(五)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6、(六)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7、(七)健身气功活动站注册登记表(只有印刷模板) |
| 办事流程 |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结束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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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体育局群体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区19层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 联系方式 |
0591-88017881 |
| 联系人 |
吴安胜、林起基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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