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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项目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②《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办理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一)申请书
  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3、(三)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四)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5、(五)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6、(六)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7、(七)健身气功活动站注册登记表(只有印刷模板)
办事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体育局群体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区19层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   0591-88017881
联系人   吴安胜、林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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