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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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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由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

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
  2.成员至少3人,包括2名队员,另外有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进行指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复印件 2份
  2、活动方案原件、复印件 2份
  3、救急方案原件、复印件 2份
  4、伤亡意外保险原件、复印件 2份
办事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体育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区19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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