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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之攀登国内山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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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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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由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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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 2.成员至少3人,包括2名队员,另外有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进行指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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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登山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资格证书复印件; 5.登山计划书; 6.装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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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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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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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攀登国内山峰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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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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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1.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2.山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审批单位为攀登一侧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该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山峰交界处其他方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3.山峰为7000米以上的,审批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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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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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1.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提出申请; 2.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3.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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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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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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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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