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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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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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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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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10个;25米小口径手枪类靶位10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 (五)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六)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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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二)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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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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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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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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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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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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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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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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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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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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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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