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涉外调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
| 项目类别 |
其它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 办理条件 |
1、申请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3、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440A01000_01] 原件 3份 2、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003591440A01000_02] 原件 3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编号:003591440A01000_03] 原件/复印件 3 4、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 [编号:003591440A01000_04] 原件/复印件 3 5、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编号:003591440A01000_05] 原件 3 6、省统计局要求提供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编号:003591440A01000_07] 原件/复印件 3 7、通过当年年检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编号:003591440A01000_06] 原件/复印件 3 8、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 [编号:003591440A01000_08] 原件 3 9、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所开展三顶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 [编号:003591440A01000_09] 原件/复印件 3 10、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编号:003591440A01000_10] 原件/复印件 3 11、省统计局要求提供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编号:003591440A01000_11] 原件/复印件 3 |
| 办事流程 |
一、受理: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一是开具《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将需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二是对经补正后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二、认定: 1、按审核认定标准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在《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中签署“不予认定”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在《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中签署 “批准”意见,同时填写《涉外调查许可证》。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分类存档。 三、送达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没有收费 |
| 受理部门 |
国家或省(区、市)统计局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班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8019242 |
| 联系人 |
邵代 |
| 监督投诉 |
0591-88019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