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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办理条件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申报材料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五)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办事流程

  一、受理(由承办机关办理)
  二、审核(由承办机关办理)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承办机关分别告知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没有收费。
受理部门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三)承办机关: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019315
联系人 董志珠 
监督投诉  
·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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