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
| 办理条件 |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
| 申报材料 |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五)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一、受理(由承办机关办理) 二、审核(由承办机关办理)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承办机关分别告知送达申请人。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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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没有收费。 |
| 受理部门 |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三)承办机关: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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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019315 |
| 联系人 |
董志珠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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