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
| 项目类别 |
其它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 办理条件 |
1、申请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3、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
| 申报材料 |
需提交的材料 1、领取并填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福建省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纸介质材料一式两份,规格为A4幅面。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办事流程 |
一、受理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调查项目,其调查范围限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可向福建省统计局提出申请 (一)本岗位负责人:福建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一是开具“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将需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二是对经补正后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2、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 二、认定 (一)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福建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审批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在《涉外调查项目申请表》中签署“不予批准”意见,说明理由。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书》。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在《涉外调查项目申请表》中签署 “批准”意见。同时出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分类存档。 5、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书》告知送达申请机构。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没有收费 |
| 受理部门 |
国家或省统计局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班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8019242 |
| 联系人 |
邵代 |
| 监督投诉 |
0591-88019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