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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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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赴台经贸交流(赴台经贸类团组报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台办有关文件规定 |
| 办理条件 |
已立项的团组或个人 |
| 申报材料 |
上报审批材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赴台项目立项批准书、相关人员政审资料、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赴台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对年事已高(70岁以上)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4份。 赴台项目批准后,赴台人员持国台办批件复印件和省台办批件证明,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批件复印件、省台办批件证明、赴台人员所在单位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入台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4张免冠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
| 办事流程 |
台方机构或个人发出邀请 ↓ 立项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台办提出申请,省台办于10天之内予以办结。重要赴台项目或人数超过14人,报国台办立项。 ↓ 由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 报批 组团单位将有关材料提前40天报省台办,由省台办报国台办审批并正式下达赴台批件。 ↓ 办证 持国台办批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台手续(如国台办批件为传真件,应由省台办开具批件证明) ↓ 领证 须在省、市台办进行行前座谈后,凭省、市台办开具的《赴台行前准备证明》,向公安机关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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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组团单位将有关材料提前40天报省台办,由省台办报国台办审批并正式下达赴台批件。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台办经济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院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824203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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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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