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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经贸交流(赴台经贸类团组立项)
项目名称 赴台经贸交流(赴台经贸类团组立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国台办有关文件规定

办理条件 应邀赴台交流团组或个人
申报材料   立项申请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1、基本材料
  ①组团单位立项申请报告;
  ②台方邀请函;
  ③台邀请方(人)背景、资信情况介绍;
  ④在台行程安排;
  ⑤赴台人员名单;
  ⑥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函。
  2、大型、重要的赴台团组须提供赴台活动预案。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须提供研讨议程、议题和学术论文提要。
  4、台方跨地区、跨部门分别邀请我方人员赴台参加同一交流项目,须提供活动总体安排计划及邀请我方人员的总名单。
  5、其他赴台交流活动,如赴台演出、执教、合作研究等,须提供相应的项目执行情况的材料。
办事流程   1、台方机构或个人发出邀请
  2、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台办提出申请,省台办于10天之内予以办结。重要赴台项目或人数超过14人,报国台办立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台办经济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院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824203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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