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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捐赠应由捐赠人向受赠单位提出捐赠意愿书。捐赠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签订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 受赠单位接受台湾同胞捐赠,应当提出受赠申请书,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 受赠单位接受台湾同胞捐赠款额应按下列权限申报:
(一)一次接受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捐赠,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二)一次接受一百万以上(含本数,下同)、二百万以下的捐赠,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三)一次接受二百万元以上的捐赠,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省直属单位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台湾同胞捐赠的进口物资,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