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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台胞捐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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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接受台胞捐赠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

  台湾同胞捐赠,是指台湾同胞自愿无偿为我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工农业生产设备捐赠款、物的行为。
  受赠单位,系指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用于前款规定范围的捐赠除外。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台湾同胞捐赠应由捐赠人向受赠单位提出捐赠意愿书。捐赠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签订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
  受赠单位接受台湾同胞捐赠,应当提出受赠申请书,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
  受赠单位接受台湾同胞捐赠款额应按下列权限申报:

  (一)一次接受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捐赠,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二)一次接受一百万以上(含本数,下同)、二百万以下的捐赠,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三)一次接受二百万元以上的捐赠,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省直属单位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台湾同胞捐赠的进口物资,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自接到受赠单位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为批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台湾同胞捐赠的指导和管理。

  台湾同胞赈灾捐赠由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民政、红十字等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责令纠正,或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请行政监察机关及受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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