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办[2004]62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4]143号)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102号)
|
| 办理条件 |
凡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 区域,如水库、湿地、自然河湖、城市河湖、灌区、水保示范园等,符合水利风景区标准要求的,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均可申报。 |
| 申报材料 |
1、景区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目录 复印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2、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原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3、申报单位或景区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或批复同意)的水利风景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或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及景区范围 原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4、风景区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无 5、景区内水质检测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6、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原件 3份 申请人填写 盖章 7、景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复印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无 8、有关国家级、省级称号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9、景区介绍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及景观材料 原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10、景报材料清单 原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11、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原件 1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
| 办事流程 |
1、到福建省水利经济管理中心领取《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2、填写《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申报表》。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准确、规范、材料不全、不规范,必须补全。 3、有关县(市)地方政府、县(市)水利局,设区市水利局就《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申报表》审核通过。 4、申报材料由福建省水利经济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并组织专家对景区进行实地考核,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5、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由福建省水利经济管理中心提请“福建省水利厅对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 6、对评审合格的单位由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并授牌。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部门 |
|
| 受理地址 |
省水利厅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