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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水利化县建设总体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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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初级水利化县建设总体规划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初级水利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198号 (规范性文件) 

办理条件   凡符合开展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基本条件的县(市、区),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政府推荐,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其初级水利化县建设规划报告,应当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申报材料   1、专家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规划的评估报告
  纸质原件 30份 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签字盖章
  2、要求审查初级水利化县建设规划的请示文件
  纸质原件 1份 本部门业务系统出具 签字盖章
  3、初级水利化县建设规划报告
  纸质原件 10份 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签字盖章
办事流程    1、申请:申报单位提交要求审查初级水利化县建设规划的请示文件,向福建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审查: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由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告知。
  4、审批决定:福建省水利厅作出审批决定。
  5、审批送达:申请单位到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领取审批决定,或由农村水利处将批件寄往申请单位。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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