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工程及有关活动。工程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或开工建设前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闽江干流和晋江、九龙江下游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涉堤工程及有关活动经所在地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跨设区市建设项目可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 |
| 申报材料 |
1、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纸质原件 1份 2、较大项目应交防洪(防潮)评价报告。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江海堤防(水闸)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纸质原件 1份 3、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纸质原件 1份 4、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5、申请书 纸质原件 1份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报单位提交要求审查的请示文件,向福建省水利厅水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福建省水利厅水管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审查:福建省水利厅水管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福建省水利厅水管处告知。 4、审批决定:福建省水利厅作出审批决定。 5、审批送达:福建省水利厅将批件寄往申请单位。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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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7(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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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水利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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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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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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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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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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