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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名称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

办理条件   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申报材料   1、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书面 5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2、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方案提出的咨询论证报告
  书面 5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3、环境部门提出的环境评价结论
  书面 5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4、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文件
  书面 5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5、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书面 5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6、经费承诺文件
  书面 5份 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办事流程

  1、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向福建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报送的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编制规程规范。
  3、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咨询报告。
  4、投资2亿元以下的地方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福建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水利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229号水利大厦11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6769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0591-8753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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