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取水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4、《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受理对象 (一)、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 (二)、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日取水量10000 m3以上的取水;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的取水; (四)、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 (五)、发电企事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许可条件 1、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承诺书; 3、取水许可申请书。 |
| 申报材料 |
1、取水许可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报送可研报告书前): ① 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4份); ② 已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③ 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取水许可工程验收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③有关取水工程的设计报告; ④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⑤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试运行情况; ⑥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⑦具有相应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交的取退水水质报告; ⑧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⑨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持有关文件材料(见材料目录)向水利厅提出申请。 2、审查:水利厅受理取水申请后5日内,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或征求有关部门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决定:经审查,由省水利厅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批准的,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验收:取水人持有关文件材料(见材料目录)向水利厅申请进行取水工程验收,水利厅组织验收; 5、发证:取水工程经省水利厅验收合格后进行取水许可登记、核发取水许可证。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 |
| 受理部门 |
省水利厅水政处 |
| 受理地址 |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87552437 |
| 联系人 |
张清建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