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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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兴建替代工程条件的,已按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2、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①被占用的设施属大型的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 ②被占用的设施受益地区跨市行政区划的; ③被占用的设施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 ④工程由不同市合资兴建的。 |
| 申报材料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纸质原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盖章 2、被占用的设施的管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设施资本总额及其构成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纸质复印件/原件 3份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3、应当具备的其它事项 纸质 4、起讫时间及作业方式 纸质原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盖章 5、对工程原有功能的影响、补偿方式和替代工程方案 纸质原件 8份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6、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设施的名称、地点、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分配)或面积等 纸质原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盖章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建省水利厅提供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向福建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初审: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 4、审查: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的,由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告知。 5、审批决定:福建省水利厅作出审批决定。 6、审批送达:申请人到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领取审批决定,或由农村水利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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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水利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东大路229号水利大厦11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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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66769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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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91-87535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