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律师执业核准(含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司法部令第46号《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4)司法部令第47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5)《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8月1日) (6)《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8月1日) |
| 办理条件 |
1、律师执业证申领条件: ⑴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⑵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⑶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⑷品行良好;下列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2、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申领公职律师证(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3)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4)品行良好;(5)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3、在具备公司律师试点条件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申领公司律师证(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4)品行良好;(5)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
| 申报材料 |
| 1、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2、身份证(异地执业的,同时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
| 3、申请人对原执业经历和中止执业原因的书面说明 |
|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
| 5、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
| 6、在编、退休证明或拟执业地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内出具的人事档案寄存证明及分流、下岗、辞职的批文;兼职律师提供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及工作证的复印件 |
| 7、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律师执业证明 |
| 8、专职聘用律师、兼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
| 9、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本所专、兼职律师比例的书面说明 |
|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各项登记内容 |
| 11、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
| 12、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的律师执业机构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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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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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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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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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98349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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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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