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律师执业核准(含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 |
| 办理条件 |
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 申报材料 |
| 1、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2、身份证(异地执业的,同时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
1、执业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3)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 A、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B、附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 4、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5、聘用合同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6、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 6、在编、退休证明或拟执业地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内出具的人事档案寄存证明及分流、下岗、辞职的批文;兼职律师提供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及工作证的复印件 |
| 7、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律师执业证明 |
| 8、专职聘用律师、兼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
| 9、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本所专、兼职律师比例的书面说明 |
|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各项登记内容 |
| 11、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
| 12、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的律师执业机构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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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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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铜盘路后营92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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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98349 |
| 联系人 |
陈岚 |
| 监督投诉 |
83726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