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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含分所设立)-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含分所设立)-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
  5、司法部令第90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
  6、司法部令第45号《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向省司法厅报送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纸质原件、1)
  2、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此件应先于其他申请材料报送)(纸质原件 、1)
  3、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纸质原件、1)
  4、发起人的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纸质原件、1)
  5、发起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
  6、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附相关的缴款凭证及银行往来询证函)(纸质原件、1)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原件、1)
  8、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合作所发起人应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纸质原件、1)
  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纸质原件、1)

  

  

办事流程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6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司法厅
受理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受理时间 83770279
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炳珍
监督投诉  
·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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