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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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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司法部令第46号《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5号2007年1月1日施行)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1份
  2、身份证(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纸质原件 1份
  3、拟聘申请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纸质原件 1份
  4、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纸质原件 1份
  5、个人书面实习总结及经实习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意见和律师协会的考核结果
  纸质原件 1份
  6、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自备案日起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的证明及申请人辅助办理律师业务的目录清单(不少于20件)
  纸质原件 1份
  7、申请人关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纸质原件 1份
  8、职前培训结业证
  复印件 1份
  9、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纸质原件 1份
  10、返乡证
  复印件 1份
  11、申请人关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承诺
  纸质原件 1份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各项登记内容
  复印件 1份
  1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纸质原件 1份
  14、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适用于香港、澳门居民)
  纸质原件 3份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司法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3770279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律师执业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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