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82号20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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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三)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一)成立满3年; (二)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纸质原件 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纸质原件 3份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纸质原件 3份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纸质原件 3份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纸质原件 3份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纸质原件 3份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纸质原件 3份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住所地设区市司法局出具的该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纸质原件 3份 9、申请人关于未同时受聘于内地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未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及未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声明 纸质原件 3份 10、填写《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纸质原件 3份 11、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纸质原件 3份 |
| 办事流程 |
1、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2、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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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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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2(工作日),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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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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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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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70279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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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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