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2)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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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已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核准: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
| 申报材料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纸质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供 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各1份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供 原件原由省司法厅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供 县区司法局基层处(科)核对 4、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纸质原件 1份 第三方出具文件或证明 5、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纸质原件 1份 第三方出具文件或证明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纸质原件 1份 第三方出具文件或证明 7、无不予受理、核准第4、5、6条情形的证明 纸质原件一份,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证明。 8、一寸彩色近照(要求半身、免冠、便装、红底) 原件 4份 申请人提供 |
| 办事流程 |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向拟聘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由本人填写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上签注同意聘用的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审核。同时,登录互联网福建省司法厅网站,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电子版),提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同意聘用的,退回申请材料。 (3)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对纸质和电子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上签注“同意”意见盖章后,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基层处(科)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报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4)设区市司法局审查。设区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科)对纸质和电子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上签注“同意”意见盖章后,上报省司法厅审核。材料不齐全,要求补报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5)省司法厅核准。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对设区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执业核准登记,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上签注“同意执业”意见后,加盖公章归档。同时将2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分别返还给设区市和县(市、区)司法局存档,并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还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报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上签注不予核准的理由和意见,加盖公章后退回申请人。 (6)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经执业核准登记的申请人,由省司法厅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7)异议解决。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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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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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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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83770240 |
| 联系人 |
王镇文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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