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法律援助复核申请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385号令)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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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1、一般对象: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在法律援助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特殊对象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2、不予受理决定书 原件 1份 3、复核申请书 原件 1份 4、经济经济困难的证明 原件 1份 5、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原件/复印件 1份 |
| 办事流程 |
申请法律援助复核须知、法律援助复核内部程序、法律援助复核申请书、法律援助复核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
| 数量限制 |
(1)提供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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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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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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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70273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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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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