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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含分所注销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司法部令第111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 (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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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见附件12); 2、向省司法厅报送的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3、合伙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终止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清算报告; 6、该所关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和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终止的证明文件。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及已收回财务帐薄、印章、业务档案的证明。 |
| 办事流程 |
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的全部材料; (二)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注销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注销的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核。 (三)省司法厅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注销的材料后,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注销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重新审查。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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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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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铜盘路后营92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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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70279 |
| 联系人 |
陈岚 |
| 监督投诉 |
837268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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