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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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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含分所注销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4)司法部令第90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 (5)司法部令第45号《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6)司法部令第44号《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7)《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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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向省司法厅报送的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纸质原件 1份 2、合伙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及解散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该所的决定;合作所提交合作人会议决议;分所应提交总所关于注销分所的决定(总所系合伙所的,应附上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纸质原件 1份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报纸原件 1份 4、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清算报告(合伙所须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作所须经合作人会议审议通过) 纸质原件 1份 5、由主任签署的关于该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 纸质原件 1份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纸质原件 1份 7、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已收回该所财务帐薄、印章、业务档案的证明 纸质原件 1份 8、填写《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纸质原件 1份 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 纸质原件 1份 |
| 办事流程 |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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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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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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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70279 |
| 联系人 |
陈岚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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