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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含分所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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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含分所注销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4)司法部令第90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
  (5)司法部令第45号《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6)司法部令第44号《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7)《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向省司法厅报送的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纸质原件 1份
  2、合伙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及解散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该所的决定;合作所提交合作人会议决议;分所应提交总所关于注销分所的决定(总所系合伙所的,应附上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纸质原件 1份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报纸原件 1份
  4、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清算报告(合伙所须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作所须经合作人会议审议通过)
  纸质原件 1份
  5、由主任签署的关于该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
  纸质原件 1份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纸质原件 1份
  7、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已收回该所财务帐薄、印章、业务档案的证明
  纸质原件 1份
  8、填写《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纸质原件 1份
  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
  纸质原件 1份
办事流程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司法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3770279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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