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含分所设立)-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 5、司法部令第90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 6、司法部令第45号《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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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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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 1、向省司法厅报送的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书(合伙所应附上合伙人会议决议)(纸质原件、1) |
|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 |
|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 |
| 4、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纸质原件、1) |
|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投资用于开办分所的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验资报告(附相关的缴款凭证及银行往来询证函)(纸质原件、1) |
| 6、分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律师事务所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原件、1) |
| 7、省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外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及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纸质原件、1) |
| 8、总所章程(复印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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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纸质原件、1) | |
| 办事流程 |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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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6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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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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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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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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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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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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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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