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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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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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一)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异地执业的,同时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关于企业内设公司律师工作机构的情况说明; (四)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五)原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出具的债权债务已清结、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六)原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出具的品行鉴定; (七)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八)所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在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需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是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无律师执业经历;执业证是否已上缴;在该地执业期间有无受过惩戒等相关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的单位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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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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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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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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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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