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公证员任职审核(含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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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
| 申报材料 |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纸质原件 3份 无提供表格 签字 2、公证机构推荐书 纸质原件 3份 公证机构出具 盖章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纸质原件 各3份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验核盖章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注:一般任职方式提供 3份 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验核盖章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纸质原件 注:一般任职方式提供 3份 所在地司法机关 盖章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纸质原件 注:一般任职方式提供 3份 所在地司法机关 盖章 7、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纸质原件 注:特许任职方式提供。 3份 第三方出具文件或证明 盖章 8、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复印件 注:特许任职方式提供。 3份 第三方出具文件或证明 盖章 9、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纸质原件 注:特许任职方式提供。 3份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盖章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办事流程 |
1、审核: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后,在20日内完成审核; 2、上报或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审核意见,上报司法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3、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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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2(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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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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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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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70267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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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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