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
| 办理条件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 申报材料 |
1、申请表 原件 2份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2份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原件/复印件 2份 |
| 办事流程 |
一、受理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执业登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登记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厅长审签。分管厅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对准予执业登记的,颁发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人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参照本流程办理。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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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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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司法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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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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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3770283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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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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