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公务员申诉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 |
| 办理条件 |
1、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单位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本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各设区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设区市人事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提出再申诉。 |
| 申报材料 |
1、公务员申诉书或再申诉书; 2、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或申诉处理决定。 |
| 办事流程 |
1、初步审查。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材料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立案。经厅领导批准立案后,组建公正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调查。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4、审理。公正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审理报告; 5、决定。受理机关根据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或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延长三十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层 |
| 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855914 |
| 联系人 |
邵洁 |
| 监督投诉 |
省监察厅驻省人事厅监察室,电话:0591-87846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