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手续办理(审核)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23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4号)。 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1997]150号)。 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就业报到证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41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79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82号)。 7、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有关户口迁移落户的补充通知》(闽公治[2003]80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40号)。 9、中共福建省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 10、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 11、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8]63号) 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32号)。 13、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公综[2007]563号) 1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8]66号) |
| 办理条件 |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高职) 生(含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以及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毕业生,到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按照我省的有关政策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
| 申报材料 |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进入生源数据库的还须提供招生花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4、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还须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到省属及中央在闽事业单位就业的,还须提供经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复印件(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也可提交《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到各类企业就业的还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生就业后一年内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就业单位的,还须提供《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 8、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需申请《报到证》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毕业生接收相关材料统一办理。在毕业后五年内落实就业单位,需申领《报到证》的还须提供毕业生个人申请、学校介绍信。 9、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领报到证还需提供《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0、海外华侨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还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学校介绍信、经国家联合招生办公室确认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永久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1、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校就读的福建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的还须提供:省招生办公室的招生证明、港澳通行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一)由毕业生或接收单位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办理条件且报送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报送材料不真实、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对予已受理的事项,一般情况由经办人员即时办理;对毕业时间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毕业时间超过二年的毕业生办理遗失报到证补办,中专学历毕业生到省属事业单位就业,专科以下学历(含专科学历)毕业生调整就业手续,市属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未进入生源数据库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领《报到证》,香港、澳门地区高校毕业生和海外华侨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等事项,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核;情况特殊的,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经处领导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一般情况下能立即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处领导审核的办理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厅领导审定的特殊事项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层1201房间 |
| 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551013(总机)、87540939 |
| 联系人 |
姚超楠、刘佣强、苏武、黄昌华、舒涛、罗增桂 |
| 监督投诉 |
驻省人事厅监察室 电话:0591-87846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