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手续办理(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办理条件 |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高职) 生(含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以及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毕业生,到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按照我省的有关政策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
| 申报材料 |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编号:003591221N14000_01] 原件和复印件 一份 核对原件 2、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编号:003591221N14000_02] 原件和复印件 一份 核对原件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编号:003591221N14000_03] 原件和复印件 一份 签字、盖章 4、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 [编号:003591221N14000_04] 原件和复印件 一份 核对原件 5、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编号:003591221N14000_05] 原件和复印件 一份 核对原件 6、调整就业申请书 [编号:003591221N14000_06] 原件 一份 签字、盖章 |
| 办事流程 |
1、材料初审:单位或者毕业生个人将提交申请材料送窗口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我处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核。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一般情况下能立即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处领导审核的办理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厅领导审定的特殊事项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层1201房间 |
| 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622361 |
| 联系人 |
刘佣强 |
| 监督投诉 |
驻省公务员局监察室 电话:0591-87846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