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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含中直在闽)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进榕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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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属(含中直在闽)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进榕户口迁移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3]107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2]39号)
  3、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

办理条件   1、因工作变动到省直和中直在榕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人员的随迁家属和未成年子女;
  2、符合福州市进榕准入条件的人员:已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申报材料   (一)因工作调动申请户口
  1、调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关于调入人员并申请户口的函;
  2、《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或《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式样可从"福建人事人才网"下载中心下载);
  3、其他有关学历、职称、身份等证明材料;
  (二)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申请进榕户口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无需再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可持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直接到福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三)符合进榕准入条件的人员申请户口
  符合进榕准入条件的人员填写《进榕干部登记表》,申办本人已在榕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填写《进榕干部配偶登记表》,随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复印件),随迁人员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待业或下岗的随迁配偶须提供待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办事流程   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向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报送相关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报送材料不真实、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办理条件且报送材料真实、齐全的,由处室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处领导审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46639
联系人   李梅
监督投诉   驻省人事厅监察室  电话:0591-8784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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