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人才引进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23号);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2000]10号); 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 4、《福建省2007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闽人发[2007]49号); 5、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厅《关于做好引进人员落户工作问题的通知》(闽人调[1992]29号); 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3]107号); 7、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关于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2]39号)。 |
| 办理条件 |
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规定的省外、海外人才。 |
| 申报材料 |
1、人才引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申请引进人才或确认引进人才身份的函; 2、《省直单位引进省外人才呈报表》(一式三份)或《引进人才身份认定表》(一式四份); 3、引进人才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主要工作业绩或专业技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提交两寸免冠彩照一张; 4、需随迁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户口的,应在申请函上同时提出申请事项,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引进人才关系的证明材料。 |
| 办事流程 |
(一)人才引进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向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办理条件且报送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报送材料不真实、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处领导审定。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层 |
| 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846639 |
| 联系人 |
黄信有 |
| 监督投诉 |
驻省人事厅监察室 电话:0591—87846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