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 办理条件 |
1、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3、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2、《申办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4、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验资证明及办公设备情况说明; 6、申请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到省人事厅办公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二)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受理申请的,由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处领导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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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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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46639 |
| 联系人 |
黄仲熙 |
| 监督投诉 |
驻省人事厅监察室 电话:0591—87846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