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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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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3]48号)。
办理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2、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3、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人员和服务设施;
  4、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
  5、符合有关部门对安全、卫生、交通、消防等场所要求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具体举办时间、地点;
  2、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意向书;
  3、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4、工作机构、人员、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和入场招聘单位信息情况;
  5、拟刊播的启事文稿。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到省人事厅办公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二)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受理申请的,由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处领导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46639
联系人 黄仲熙
监督投诉 驻省人事厅监察室   电话:0591—8784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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