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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福建省人事厅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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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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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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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设区市人事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设区市人事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设区市人事局作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设区市人事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设区市人事局的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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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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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事厅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省人事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福建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申请,省人事厅行政复议机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市人事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事厅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市人事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6、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或者听证,对于当事人没有达成自愿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经由省人事厅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7、办理结果公开: (1)、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3)、行政复议终止的,制作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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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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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的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人事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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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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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福建省公务员局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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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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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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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591-87855914;E-mail:fjrsfy@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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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邵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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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驻省公务员局监察室,电话:0591-87846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