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 办理条件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 申报材料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事流程 |
见各设区市气象局行政许可窗口具体办事流程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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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具体期限见各设区市气象局行政许可窗口。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各设区市气象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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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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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福州市气象局:0591 87143962 莆田市气象局:0594 2226692 泉州市气象局:0595 22545396 漳州市气象局:0596 2064974 宁德市气象局:0593 2867784 南平市气象局:0599 8858787 龙岩市气象局:0597 2204442 三明市气象局:0598 8223859 |
| 联系人 |
由当地设区市气象局确定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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