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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 第十条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十一条规定: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 办理条件 |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 |
| 申报材料 |
请咨询当地设区市气象局 |
| 办事流程 |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当地设区市气象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受理,报福建省气象局初审,通过初审后,上报中国气象局审批。 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当地设区市气象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受理,报福建省气象局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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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按《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当地设区市气象局 |
| 受理地址 |
当地设区市气象局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请与当地设区市气象局联系办理 |
| 联系人 |
由当地设区市气象局确定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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