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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第二十条规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 第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