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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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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相应人影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二)拥有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经过具有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检测的作业装备,可以实时接收相关气象信息的装备;
  (三)严格执行有关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保管、维护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人影作业工作程序、人影作业岗位职责和事故处理预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人影弹存储地点。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和《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名以上相应人影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三)作业装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年检合格证;专用运输工具、定位仪、专用空域申请通讯设备、实时接收气象信息的设备等装备清单;
  (四)人武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存贮单位的证明材料,或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影弹存储地点的证明材料;
  (五)严格执行有关人影作业空域申报、人影弹使用管理等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承诺,本作业组织制定的人影作业工作程序(流程)、岗位职责和事故处理预案等材料。
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回执;
  (二)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三)受理申请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四)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许可不收费
受理部门   初审单位:设区市气象局的相应办理机构
  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单位:福建省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受理地址 福州市乌山路108号,福建省气象局9号楼1层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3330346 传真:0591-83355924 邮编:350001
联系人 福建省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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