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
| 办理条件 |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二)3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3年完成20个以上第2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800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150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3年年检连续合格。 |
| 申报材料 |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七)《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八)3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九)2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十)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
| 办事流程 |
(一)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 (二)申请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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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合格的,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初审机关具体承办单位:福建省防雷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乌山路108号,福建省气象局8号楼4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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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591-83357876 传真:0591-83357876 邮编:350001 |
| 联系人 |
于晓力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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