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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项目名称 全省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文)
办理条件   1、筹备、成立:
  ①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②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③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④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⑤有从事社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⑧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2、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3、注销:
  ①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②自行解散的;
  ③分立、合并的;
  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筹备、成立)
  原件 1份
  2、教徒情况说明(教徒不少于50人) (筹备、成立)
  原件 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筹备、成立)
  原件 1份
  4、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专职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筹备、成立)
  原件 1份
  5、验资报告或有合法经费来源的证明(筹备、成立)
  原件 1份
  6、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说明(筹备、成立)
  原件 1份
  7、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筹备、成立)
  原件/复印件 1份
  8、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
  原件 1份
  9、相关材料及证明(变更)
  10、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
  11、清算报告书(注销)
办事流程

  1、全省性宗教团体或拟筹备成立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起人,向省民宗厅提出申请;
  2、省民宗厅收到全省性宗教团体或拟筹备成立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起人的申请材料后,出具审查意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族宗教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东湖大院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68759
联系人 梁龙腾
监督投诉 0591-87668751 0591-87668752 

· 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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