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
| 办理条件 |
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人:拟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即“福建省大型宗教活动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办事流程 |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注: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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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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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 联系方式 |
受理机构:厅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窗口) 工作人员:梁龙腾 林斌 办公电话:0591-87668759 87668778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xzxk2006@163.com 办理机构:厅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业务处) ①宗教一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办公电话:0591-87668783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j1c@163.com ②宗教二处(天主教、基督教) 办公电话:0591-87668793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jec2007@163.com |
| 联系人 |
梁龙腾 林斌 |
| 监督投诉 |
监督机构:厅法制监督机构(政法处) 工作人员:郭 耕 办公电话:0591-87668752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fc8766@yahoo.com.cn 监察机构:厅效能监督机构(监察室) 工作人员:王怀生 办公电话:0591-87668751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mzjxpg@people.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