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2号令) |
| 办理条件 |
行政许可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人:拟设立地宗教团体。 |
| 申报材料 |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1、拟设立地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对拟同意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经审核,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我厅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我厅自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后,经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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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我厅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我厅自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后,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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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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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 联系方式 |
受理机构:厅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窗口) 工作人员:梁龙腾 林斌 办公电话:0591-87668759 87668778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xzxk2006@163.com 办理机构:厅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业务处) ①宗教一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办公电话:0591-87668783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j1c@163.com ②宗教二处(天主教、基督教) 办公电话:0591-87668793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jec2007@163.com |
| 联系人 |
梁龙腾 林斌 |
| 监督投诉 |
监督机构:厅法制监督机构(政法处) 工作人员:郭 耕 办公电话:0591-87668752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fc8766@yahoo.com.cn 监察机构:厅效能监督机构(监察室) 工作人员:王怀生 办公电话:0591-87668751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mzjxpg@people.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