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办理条件 |
行政许可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归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申请人: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
| 办事流程 |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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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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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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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 联系方式 |
受理机构:厅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窗口) 工作人员:梁龙腾 林斌 办公电话:0591-87668759 87668778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xzxk2006@163.com 办理机构:厅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业务处) ①宗教一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办公电话:0591-87668783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j1c@163.com ②宗教二处(天主教、基督教) 办公电话:0591-87668793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jec2007@163.com |
| 联系人 |
梁龙腾 林斌 |
| 监督投诉 |
监督机构:厅法制监督机构(政法处) 工作人员:郭 耕 办公电话:0591-87668752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zfc8766@yahoo.com.cn 监察机构:厅效能监督机构(监察室) 工作人员:王怀生 办公电话:0591-87668751 传 真:0591-87668707 电子邮箱:mzjxpg@people.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