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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项目名称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基金会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表格方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基金会职务
  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4、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包括:申请书及发起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章程草案,办公地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办事流程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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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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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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