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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变更登记
项目名称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变更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变更会议纪要
  3、根据变更项目各异,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所需的相关材料
  4、基金会变更登记表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办事流程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76273  
联系人 周小敏 
监督投诉 0591-8767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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