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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社会团体筹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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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级社会团体筹备阶段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报材料   1、由5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
  4、由5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
  5、发起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或发起单位简介、执照复印件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
  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8、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事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结束 
数量限制   10(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省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调研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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