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的。(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
| 申报材料 |
(一)内地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华侨、出国人员: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四)照片: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
| 办事流程 |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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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离婚证》工本费9元 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
| 受理部门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1、8、19、20、801、802、821、905、908、961路车到鼓楼站)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676173 |
| 联系人 |
高凤英 |
| 监督投诉 |
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0591-87676233、87676236 |